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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健康委民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 《关于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2025-12-18 09:28:43

国卫老龄发 〔 202 4 〕 4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民政厅(局)、医保局、中医药局、疾控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医养结合服务高质量发展,推动实现健康老龄化,不断增强老年人健康养老获得感,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加强质量管理

(一)强化 质量意识 。

各地要高度重视 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 指导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相 关 机构切实 强化 质量安全管理意识和能力 ,推动解决影响服务质量的突出问题 , 为老年人提供规范 、安全、 优质的医 养结合 服务 。 医养结合机构要 牢固树立质量第一意识, 强化质量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全面落实诊疗规范和行业标准, 健全质量 管理 体系, 提升质量安全管理精细化、科学化、规范化 水平 。

 二 ) 严格 质量控制 。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要 将 养老 机构医疗卫生服务纳入 质量安全管理 体系, 支持 有条件的地方开展 医养结合服务质量控制管理 工作 ,组织 实施医养结合服务质量评价。 鼓励 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 纳入 紧密型医联体 统一管理 , 推动 按照 病情需要 和资源分布双向转诊 , 促进 医疗服务有序 衔接 , 牵头单位要 加强 督促 指导 、 业务支持和 医疗 卫生 服务质量管理。 鼓励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定期 向社会公布 提供养老服务 的医疗卫生机构名单 , 各地民政部门定期向社会公布提供医疗服务的养老机构名单,作为开展 行业 监管、接受社会监督的依据。

(三) 促进质量 共治。

医疗机构设立的养老机构 和 养老机构设立的医疗机构, 应 分别 符合 养老机构、医疗机构 的 建筑和消防等要求,实行分区管理。 医养结合机构要 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 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和 服务管理制度 。落实 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 工作有关要求, 未 在 业务(经营)范围 增加 “养老服务” 的医疗机构 ,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未经 诊所 备案 的养老机构 , 不得使用 “ 医养结合 ”等 可能产生歧义或者误导 公 众 的名称 。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机构应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含中医药主管部门,下同) 报告 。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护理院、康复医院等,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增加提供老年护理服务的床位数量 。医疗资源富余地区的病床使用率较低的医疗卫生机构,如确有需要探索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转换的,应向执业登记机关依法依规申请变更登记,并做好床位调整后关联事项的变更,同时进行养老机构备案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民政部门应及时共享相关信息。

二、 提升服务 质效

 四 ) 优化 团队服务 。

推广团队服务,围绕老年人健康 养老 服务 需求,建立由 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 康复治疗人员、 医疗 护理员、养老护理员、 健康照护师(长期照护师)、健康管理 师、 社会工作者 及志愿者等组成的 服务团队 ,为老年人提供健康 教育 、预防保健、疾病诊治、康复护理、长期照护 、 安宁疗护等 综合 连续的 健康 服务 。 支持 药师、 营养 师 等 加入服务团队, 满足老年人科学用药、营养改善等需求,最大限度帮助老年人维持 身体 功能,提高生活质量 。

(五) 完善协作机制。

深化 医疗卫生机构 与养老机构协议 合作, 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和家庭医生工作站,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 医养结合 机构 内部 按规定做好医疗区和养老区之间 服务转介 与 衔接 。 加大医保支持力度,支持将自愿申请且符合条件 的 医养结合机构 内设 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支持 各地综合考虑医保基金承受能力, 将 符合条件的 “ 互联网 + ” 医疗服务、治疗性康复辅助器具按程序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支持将符合条件 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范围。 对 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 医保 定点医疗机构 、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健全完善协议管理、费用审核和监控、监督检查等机制,确保医保、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安全高效使用。

 六 )发展居家社区服务 。

加强 健康促进 与教育 , 开展健康知识传播, 提升 老年人主动健康 能力 。 扎实 开展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老年人健康管理、 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为老年人提供针对性健康 管理 服务 ,积极 预防和早期干预老年 疾病。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延伸服务 至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乡镇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敬老院)和农村幸福院, 为失能(含失智)、慢性病、高龄、残疾 等 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 , 提升 城乡社区老年人医疗卫生服务 可及性 。 支持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医生签约为有需 求 的老年人提供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等服务,在基础性签约服务的基础上,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 ) 推进 “互联网 + 医养结合 ” 。

充分利用现有 服务平台, 推进医疗、养老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 , 医养结合机构实现院内老年人医疗与养老服务信息的共享共用。 支持 医养结合机构 与有关医疗机构合作, 开展 远程 诊疗 、慢性病管理、康复护理指导 等服务 ,鼓励 通过互联网医院为 老年 常见病、慢性病患者复诊 ,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扩容下沉 。 探索人工智能 在 健康管理、健康 监测、 健康照护 等 方面 的应用 。

 八 )发挥中医药优势 。

发挥中医药治未病优势, 开展中医养生保健、营养指导、药膳食疗等活动,推广太极拳、八段锦等传统体育运动,培养健康生活方式。 推动优质中医药服务进机构、进社区、进家庭。利用中医药技术方法 , 为老年人提供中医体质辨识以及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诊断治疗、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中医药服务 , 推广应用针刺、推拿、刮痧、拔罐、艾灸、熏洗等 中医 药 适宜 技术 。

 、强化队伍建设

 九 )壮大 服务 力量 。

 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要 落实 支持医务人员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细化配套措施, 在人才招聘 、 使用和培养等方面向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倾斜 。 引导医疗 、 护理 、医养照护与管理 等相关专业毕业生到医养结合机构 就业 , 支持 退休医务人员到医养结合机构 工作 。 支持有条件的 地方和 医养结合 机构 积极开展失能老年人 家庭 照护者知识技能培训。

 十 )拓展 培养 培训 。

 级卫生健康 、民政部门要 拓宽院校培养与机构培训相结合的人才培养培训路径 。 推动职业院校加强护理 、医养照护与管理 人才培养 , 支持 医养结合机构 、 综合性医院老年医学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老年医学特色医院、 康复医院、护理院等 接续性 医疗机构 为教 学 实践和学生实习提供服务岗位。支持医养结合机构医务人员到本地区 上级 医疗卫生机构 或所在 紧密型医联体 进修 , 加强 专业 知识技能的培训考核。

 、 保障服务安全

 十 一 ) 确保医疗服务安全 。

医养结合 机构要 健全医疗服务 质量 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 。 开展 入住老年人 的入住评估和在院期间动态评估 ,关注其 基础疾病 状况 、 心理与 精神 状态 、 日常生活能力等 ,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并予以处理。提升医务人员对医疗质量(安全)不良事件的识别、防范和 应 急处置能力。严格落实老年人用药管理制度, 加强对自带药品的管理,开展用药监测指导,确保 老年 人 用药安全。

 十 二 ) 强化 安全生产工作。

 级卫生健康 、 民政部门要 将 医养结合机构 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养老机构分别纳入卫生健康和养老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总体部署 , 建立分层分类教育培训机制,履行行业管理责任。 医养结合机构 要 严格 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 相关 政策 规定,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 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完善 应急预案, 强化全员教育培训和日常督促检查, 维护机构安全有序运行,保障生命健康安全。

(十 三 )加强 部门 联合监管。

 级卫生健康 、 民政部门要分别 对 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卫生机构 和养老机构 进行行业监管 , 纳入行业监督抽查范围。 卫生健康部门发现医疗机构 举办 的 养老机构 未 按规定进行 业务(经营)范围变更 ,或 存在安全隐患的,要 通报民政等 监管责任部门 。 民政部门发现养老机构 举办的 医疗机构 无 执业 资质、相关人员无行医资质而擅自提供诊疗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或 存在安全隐患 的 ,要 通报 卫生健康等监管责任部门。 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加大力度查处伪造医疗文书、虚构医药服务项目、过度诊疗、低标准住院等行为,依法及时采取协议处理、行政处罚等措施。

 十 四 )做好传染病防控。

 级卫生健康 、 民政、 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要 指导 医养结合 机构 加强感染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 完善防控应急处置预案 , 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责任清单各项任务 。医养结合机构 要按要求 对入住老 年 人和工作人员开展健康监测和聚集性疫情监测,并向辖区 疾病预防控制 机构报告 。

国家卫生健康委 民政部

国家医保局 国家 中医药局

国家疾控局

2024 年 12 月 12 日